离婚时孩子姓名的变更需要遵循以下法律程序和原则:
一、基本原则
父母共同决定权
子女姓名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尊重子女意愿
若子女已满8周岁,需征求其本人意见;
已满18周岁的子女需本人同意并亲自办理。
二、变更流程
协商与书面同意
变更方需与另一方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可签订《姓名变更协议》;
若一方查找不到,需出具保证书或申请宣告对方失踪。
准备材料
必备文件包括:
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子女出生证明、现有户口页;
子女书面同意书(10岁以上)。
户籍办理
携带上述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方隐瞒离婚事实
若一方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擅自改名,另一方可要求恢复原姓名,公安机关应予以支持。
再婚子女改姓
若继父或继母要求改姓,需征得18岁以上子女同意;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本人同意。
四、法律后果
单方擅自改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可通过诉讼要求恢复原姓名;
改名后原姓名变更前的民事法律行为仍具约束力。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具体流程差异。若双方协议明确,可书面约定变更时间、程序等细节,以减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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