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人股。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不准以个人名义存赌公款。
禁止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其他相关规定
在校内安排用工、子女就业方面不准搞特殊。
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任何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及其亲属的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它礼品。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不准在干部任用问题上搞不正之风。
在各种购物活动中,不准推荐经销商。
在各种基建、修缮项目中,不准推荐工程施工单位。
不得借开会、出差、学习、考察等名义搞变相公费旅游。
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私利。
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得搞超标准招待。
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办案,不准说情或干预公正执纪。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廉洁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