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下是几条明确体现诚实守信原则的法律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些法律格言和条款共同构成了诚实守信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具体体现,强调了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和信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