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名称或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禁止注册的绝对情形
国家名称及标志 包括国旗、国徽、军旗、勋章、国歌、军歌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和特定地点(如北京、黄鹤楼)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
外国国家及组织标志
除经该国政府同意外,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均不得注册。
官方标志及认证标识
包括官方检验印记、认证标志等,但经授权的除外。
地理名称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特殊符号
如红十字、红新月标志,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符号。
二、禁止注册的相对情形
政治不良影响
包括与国家领导人姓名近似、损害国家形象、涉及恐怖主义组织名称等。
道德风尚危害
如含有“干掉他们”“屌丝男士”等易引发不适的词汇。
欺骗性或夸大宣传
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解的标志。
缺乏显著特征
如“苹果”“鸭梨”等仅表示商品通用名称的词汇。
三、其他注意事项
人名注册限制: 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注册,但经本人同意或授权后可注册。 在先权利冲突
建议在申请商标前进行全面的检索,避免因上述情形导致注册失败。若需注册特定名称,可咨询专业知识产权机构获取进一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