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誉为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鼻祖。他的政治主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契约论:
洛克认为国家的权力不是来自上帝的委托或父权的自然延伸,而是基于社会契约。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而共同建立政府。
天赋人权:
洛克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认为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天赋权利,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
政府有限论:
洛克主张政府是有限的,权力分立,且其主要职能是保障个人自由与财产安全。若政府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推翻政府。
分权理论:
洛克系统提出了分权理论,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他强调立法权高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不需要经常存在,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分开。
法治原则:
洛克强调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为政府必须以正式公布和长期有效的法律来进行治理;制定的法律应该被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教分离和宗教宽容:
洛克提出了政教分离和宗教宽容的主张,认为政府不应干涉个人的宗教信仰。
议会主权:
洛克主张议会应该享有立法权,处于社会一切权力的最高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民主理论和宪政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都能看到其思想的影子。他的学说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的两大基石:个人自然权利理论和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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