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的“九不准”内容如下: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得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商业目的统方,即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处方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规性。
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包括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的回扣。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包括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这些“九不准”旨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