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更改名字需遵循法定程序,具体流程和材料要求如下:
一、变更姓名的资格条件
年龄要求
-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由本人、父母或收养人申请;
- 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由本人申请。
特殊情况
- 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 因监护权变更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协议。
二、所需申请材料
基本材料
-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补充材料
- 变更理由说明(如重名、名字中含有生僻字等);
-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提交父母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 单位职工需提交单位同意证明,学生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三、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 本人或监护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科提交申请。
审核流程
- 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可能要求补充证明材料(如关系证明、同意书等);
- 完成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变更登记
- 审批通过后,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新户口本;
- 旧户口本作废,新户口本将更新姓名信息。
四、注意事项
身份证重新办理
- 姓名变更后需重新办理身份证,确保身份证件与户口本一致。
特殊情况处理
- 正在服刑、被刑事处罚等特殊人群不予受理;
- 部分地区(如未办理身份证)可先使用户口本,但建议尽快办理身份证。
五、法律依据
所有流程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执行,未满18周岁需父母或监护人申请,18周岁以上由本人申请。
(注: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