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名字证明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准备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居民户口簿。
填写曾用名申请表。
变更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内容。
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若是单位职工或公务员,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
提交申请
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并填写改名申请书。
审核与审批
派出所或户口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审核通过后,将材料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
领取新户口本
审核通过后,可以领取新的户口本,原名字会在户籍页“曾用名”一栏中体现。
公证(如需要)
如果超过16周岁,改名字需要公证。
其他注意事项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经审查后予以变更或更正。
建议
提前准备:确保所有材料齐全,避免因材料缺失而耽误办理时间。
详细说明:在填写申请表时,详细说明申请开具曾用名证明的具体原因,并准确注明需要证明的曾用名。
及时跟进:保持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办理进度和结果。
通过以上步骤,你可以顺利开具名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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