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改名字证明书的开具需要根据年龄、是否涉及特殊情形等因素准备不同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一、基本材料清单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需提供变更前后的户口本,户籍页需完整记录曾用名。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于身份核验。
改名申请书
未成年人: 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签字; 成年人
二、特殊情形补充材料
单位证明 若为单位职工,需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准予变更的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年龄14周岁以上需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收养关系证明
若涉及收养,需提供合法收养证。
三、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携带上述材料至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证窗口,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审核流程
派出所受理并调查核实;
县级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后办理变更。
领取新证件
完成变更后,派出所会核发新名字的临时身份证,等待正式身份证制作下发。
四、注意事项
年龄限制: 未满16周岁需父母或收养人申请,16周岁以上由本人申请; 银行及档案更新
历史记录:改名后原名字会以“曾用名”形式保留。
建议办理前电话咨询当地户籍部门,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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