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增加户口本上曾用名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一、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本人或监护人需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增加曾用名的理由。
提交证明材料
需提供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正式使用过的姓名证明,如:
学校证明(毕业、入学时使用过的姓名)
身份证(原户籍证件)
公证过的曾用名证明(推荐,非必需)
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农村户籍需提交村民委员会意见章,城镇户籍需提交居民委员会意见章。
公安机关审核
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将材料提交至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缴费与办理
完成审批后,缴纳15元工本费,换发更新后的户口簿。
二、所需材料清单
必备材料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曾用名证明材料(如学校证明、身份证等)
其他可能材料
公证过的曾用名证明(非必需,但可简化流程)
房产证、结婚证等迁移材料(与改名无关,但户籍迁移时需要)
三、注意事项
曾用名要求
仅限在公安机关户籍档案中正式使用过的姓名,且需与身份证号码对应。
办理时效
一般需1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具体以公安机关为准。
费用标准
改名费用为15元,包含户口簿工本费。
特殊情况
儿童户口本加注曾用名需额外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章。
若忘记办理公证,可后续通过公证补证明。
建议办理前电话咨询当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最新流程及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