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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怎么增加曾用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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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增加户口本上曾用名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一、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本人或监护人需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增加曾用名的理由。

提交证明材料

需提供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正式使用过的姓名证明,如:

学校证明(毕业、入学时使用过的姓名)

身份证(原户籍证件)

公证过的曾用名证明(推荐,非必需)

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农村户籍需提交村民委员会意见章,城镇户籍需提交居民委员会意见章。

公安机关审核

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将材料提交至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缴费与办理

完成审批后,缴纳15元工本费,换发更新后的户口簿。

二、所需材料清单

必备材料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曾用名证明材料(如学校证明、身份证等)

其他可能材料

公证过的曾用名证明(非必需,但可简化流程)

房产证、结婚证等迁移材料(与改名无关,但户籍迁移时需要)

三、注意事项

曾用名要求

仅限在公安机关户籍档案中正式使用过的姓名,且需与身份证号码对应。

办理时效

一般需1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具体以公安机关为准。

费用标准

改名费用为15元,包含户口簿工本费。

特殊情况

儿童户口本加注曾用名需额外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章。

若忘记办理公证,可后续通过公证补证明。

建议办理前电话咨询当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最新流程及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