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回曾用名,需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一、办理流程
准备材料 必备文件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补充材料 单位或学校同意变更证明(在职人员/在校学生) 离异人员需提供离婚证及双方协议 其他特殊情况(如重名、名字错误)需提供公安机关核准的变更证明提交申请
携带所有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填写《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在“变更事项”栏选择“姓名变更”,注明将现用名改回曾用名。
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将审核材料真实性及更名合理性,可能进行询问或调查
完成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制作《准予变更证明》
办理新证件
携带《准予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换发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注意事项
法律时效性
若原用名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更正证明
若因名字错误(如笔误),需提供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原始材料
特殊情况处理
16岁以下人员: 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无需打印变更更正表 跨省变更
费用与时间
办理费用通常为工本费,具体金额因地区而异
审批时间一般需15个工作日左右,具体以当地公安机关为准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若需恢复曾用名,流程与改名相同,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用名的合法性。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具体材料及流程,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