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船舶名称的步骤如下:
确定申请主体
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或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提交材料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船舶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使用船舶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核定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办理结果反馈
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交申请人。
不予核准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船舶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
建议:
确保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按照要求格式填写《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如船舶名称涉及特殊字符或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名称相同或相似,需提前准备相关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可以选择到船舶登记机关窗口办理或通过网络提交申请材料,以加快办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