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和质疑都是在特定法律体系下,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它们在本质上是相似的,但在实践层面存在一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体系
异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异议是指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招标程序或初步评审结果等提出的问题或不满。
质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体系中,质疑是指供应商或投标人(在政采中)对采购过程或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合法性、公正性持有疑问时,正式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请求。
提出主体
异议: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评标专家、监督部门等。
质疑:只能由供应商提出,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提出时限
异议: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答复期限
异议:对于招标文件、开标或评标结果的异议,答复期限通常为3个工作日内。
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处理方式
异议:可能导致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或对招标程序的小幅调整。
质疑:可能促使招标人或采购人重新审查相关事宜,必要时进行重新评标或更正错误,维护采购的公正性。
后续措施
异议:若异议处理结果仍不能令提出方满意,可以进一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质疑:若质疑处理结果仍不能令提出方满意,可以进一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总结:
异议和质疑在本质上是相似的,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手段,但在提出主体、时限、答复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异议主要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而质疑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体系。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相关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