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四大规律包括以下内容:
对立统一规律:
这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揭示了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的矛盾运动。矛盾双方既斗争又统一,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矛盾的基本属性包括同一性和斗争性,其中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对立、相互排斥。对立统一规律体现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事物内部固有的相互依存、相互排斥的两个方面。
质量互变规律:
事物的发展变化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在新质的基础上,事物又开始新的量变过程。这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即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否定之否定规律:
事物的发展经过肯定、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循环过程,表现为“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前进和上升状态。这一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即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转化,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整体与部分规律:
整体与部分是反映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整体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构成,整体具有各要素所没有的新质和功能;部分是指组成整体的各个要素。整体与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依赖于部分,部分制约整体,只有在一定条件下,部分才能转化为整体,部分只有在整体中才能发挥其作用。
这些规律在哲学上具有普遍性,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它们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