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规定如下: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
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
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
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
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仍能保持一定的考核标准,同时在解除处分后能够重新获得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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