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是 具体的,它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
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人的思维,都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推动着事物的发展和变化。
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在每一个具体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相互对立、相互斗争的矛盾双方,这些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推动着事物的发展。
因此,矛盾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无条件的、绝对的。它存在于一切事物和过程之中,并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这种普遍性不仅揭示了世界的本质和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而且对于理解和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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