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名称侵权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认定标准:
非法干涉: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称权。
盗用: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进行活动,如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等,构成侵犯名称权。
假冒:
使用他人的名称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这也构成侵犯名称权。
损害: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主观过错:
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名称权;过失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侵害名称权。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证据收集,以确定是否构成侵犯名称权的行为。如果侵权行为成立,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建议在实际遇到名称侵权的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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