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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加曾用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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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户口本上的曾用名需按以下步骤办理,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办理条件

1. 曾用名需在公安机关户籍档案中正式登记并使用过;

2. 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档案材料等)证明曾用名的真实性。

二、所需材料

基础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曾使用过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档案复印件(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

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原证件丢失者需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户口档案复印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需提交单位履历表;

部队人员需提交部队相关档案材料。

三、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并附上证明材料。

社区审核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确认申请真实性。

审批与变更

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收取约15元工本费,更新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将正式添加至户籍资料中。

四、注意事项

材料真实性:

所有证明材料需与公安机关档案一致,虚假材料可能导致申请失败;

办理时效:

建议提前联系户籍地派出所确认最新政策,部分地区可能需15个工作日审批;

费用标准:

工本费一般为15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五、法律依据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公民有权申请变更户籍信息,公安机关需依法审核批准。

以上流程综合自各地公安机关的官方指南,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建议办理前通过当地政务平台或派出所电话确认最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