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证上名字的注销或更名,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方式,并遵循法定流程。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房产证注销(适用于房屋灭失、放弃所有权等情形)
注销条件 房屋需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所有权等。
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
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如房屋灭失证明、放弃所有权声明等)。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并缴纳工本费(80元)
房地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
通知原权利人交回产权证,逾期不交则登报公告作废。
二、房产证更名(适用于共有产权人变更姓名)
无贷款情况
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土地证等材料到房管局申请
办理直系亲属减名手续,费用80元(含工本费、地籍图费、贴花)
新房产证可设定密码。
有贷款情况
必须结清贷款后方可办理
通过买卖或赠与方式转移产权:
买卖: 提交购房合同、双方身份证、房产证等; 赠与
三、注意事项
贷款结清要求:有贷款房产需先还清贷款才能办理更名;
税费承担:买卖或赠与需缴纳契税、印花税等,具体金额根据房屋面积和产权份额计算;
材料真实性:提交虚假材料可能导致登记失败或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注销或更名,并提前咨询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具体流程及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