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村庄名称需遵循法定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村民内部决策程序
村民意见征集与代表会议 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充分征求村民对更名理由、新名称的意见,形成书面决议。
形成决议并报请乡镇
将代表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政府需研究同意后向上级政府请示。
二、政府审批流程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实地勘察和审核,确保新名称符合国务院、省、市地名命名规范。
政府审批与公告
审核通过后,由县政府审批并通过政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通常为三十个工作日。期间接受村民异议反馈,无异议则正式更名。
三、后续手续
更换相关证照
更名后需更换村公章、村名牌、户口本等官方文件,并在银行、电信等机构办理账户信息变更。
法律文书调整
修改村内法律文书(如土地承包合同、集体资产协议)中的名称。
特殊说明
自然村更名: 通常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批,无村民自主更名权。 自建房更名
反对意见处理:若村民提出异议,需在公示期内协调解决,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注: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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