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后去掉房产证上名字需通过继承过户或赠与/买卖方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继承过户(无遗嘱或遗嘱指定继承人)
确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若存在遗嘱或遗赠协议,按指定继承人办理。
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人需携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若存在遗嘱,需额外提供遗嘱公证书。
提交过户材料
持公证书、房产证、继承人身份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完成名字变更。
二、赠与过户
签订赠与协议
生前老人或其继承人需与受赠人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房产份额转让事项。
办理赠与公证
携带赠与协议、死亡证明、双方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产权转移登记
按赠与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受赠人取得新房产证,原产权人名字被去除。
三、买卖过户
签订购房合同
产权人(若在世)与受让人签订购房合同,明确房产转让条款。
办理过户手续
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合同等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受让人支付房款并领取新房产证。
注意事项
税费问题: 继承过户一般免征契税,但需缴纳登记费;赠与过户需按房价的3%缴纳契税。 材料准备
争议解决:若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需通过诉讼确定继承人份额。
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并确保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障过户顺利进行。